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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4/5/6 10:17:22浏览次数:682次字号:|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个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环保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省政府于2003年2月发布实施的《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我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完善辐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省环保厅自2004年起就将《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以尽快推动辐射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以新条例取代老办法。近年来,省人大和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辐射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特别是2010年11月《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废止后,省人大、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前评估。省人大、省政府于2013年将《条例》列为一类立法计划。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环保厅拟定了《条例》初稿。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立法前评估。2013年,《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列为省人大、省政府一类立法计划。2013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在济南、淄博进行了立法调研。4月和6月,省环保厅先后两次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6月,送省公安厅、经信委、财政厅、卫生厅、安监局、广播电视局、省编办等14个部门和单位予以会签;省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济南、淄博、泰安、济宁、威海、烟台等6个市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8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在济南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黑龙江进行了立法调研;在吸收和考虑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9月,省人大城环委到青岛、烟台、东营、滨州四市进行立法调研,12月省人大法制委赴浙江、广东、大连进行了立法调研。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25日《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于2014年1月1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四条,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思路和民用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贮存、电磁辐射等方面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是山东省第一个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四、条例的亮点特色 

  《条例》体现诸多特色,在辐射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规范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三是强调了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了核设施环境辐射本底水平调查的责任和时间节点。开展核设施运行前本底调查,能够掌握核设施运行前厂区及周围环境辐射本底水平现状,为日常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三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条例》中无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并下放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备案和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权限。四是明确了销售射线装置单位的责任。要求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五是规定了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二是对《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做出了规定。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三是《条例》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条例出台的意义 

  我省是经济与人口大省,也是核技术利用利用大省。目前,我省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3931家,放射源7863枚,射线装置8072台套。全省涉及电磁辐射技术利用和电磁环境影响的单位近500家,移动基站、广播电视台站等电磁技术应用设施5万余个,均位于全国前列。“十二五”期间,两座核电厂在建,山东海阳核电厂1号机组计划于2015年建成发电;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计划于2017年建成发电。近年来,随着我省核技术与电磁辐射技术的发展,放射源使用不当或者丢失导致的辐射事故也曾发生;电磁环境纠纷投诉量每年以50%的比例递增,还发生了多次群体性上访。因此及时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国家在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中的权责,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我省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和推进辐射相关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为贯彻落实条例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在中国环境报、齐鲁晚报、山东环境网站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培训,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我厅会同省公安厅印发了《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三是出台《山东省辐射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规范辐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水平;四是出台《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对各市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能力评估,同时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七、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 

  下一步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查找和纠正辐射安全隐患,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一是强化现场行政执法。加大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放射性物质,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久拖不验,环保业务单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组织省级和17市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及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修订《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召开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建立健全全省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三是贯彻《条例》辐射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四是严格审查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中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专篇,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现状评价的内容,着力解决公众反映的辐射环境问题。五是加强辐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能公开的信息一定要公开,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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